公安部关于2014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Mon Feb 29 16:37:04 CST 2016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1848 内容分类:新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4年底至2015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
本次共抽查5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部属3个质检中心承检。其中:防弹头盔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反垃圾邮件产品、内网主机监测产品、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
防弹头盔是一种重要的警员防护装备,可抵御一定的枪弹射击,预防警员头部受弹危险,对保障其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GA293-2012)。原计划抽查19家企业的19种产品,江苏金安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因“无库存”等原因,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3家企业的13种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反垃圾邮件产品是提供垃圾电子邮件过滤、拦截功能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通过内容过滤、特征匹配、行为分析、信誉分析等技术对垃圾邮件进行识别和拦截,是网络防攻击和业务控制的重要手段。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986-2012)。原计划抽查13家企业的13种产品,北京敏讯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抽样,北京网际思安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搬迁、联系人未回复电话,无法实施抽样,实际抽到11家企业的11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3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72.7%。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对单位时间内来自相同网络地址的邮件数量限制功能以及日志功能缺失等。
内网主机监测产品是主要采用代理(Agent)/服务器(Server)结构,对受控主机上的各项活动进行监控的产品,主要用于内网环境中。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内网主机监测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910-2010)。原计划抽查31家企业,实际抽到31家企业的31种产品,其中4家企业的4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87.1%。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不能监测隐藏进程、不能对光驱的使用进行监测或控制、对受控主机未安装杀毒软件的情况无法进行报警等。
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是重要的边界防护设备,通过分析网路流量发现具有入侵特征的网络行为并进行拦截。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T28451-2012)。原计划抽查25家企业的25种产品,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样品数量不满足抽样要求”或“无库存样品”等原因,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8家企业的18种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俗称“公路卡口”)是记录车辆通行信息的自动化装备,是重要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系统,能够有效遏制车辆违法、查处车辆假牌套牌、打击车辆盗抢、事故逃逸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961-2011)。本次抽查检验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随机从“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平台抽取各企业“公路卡口”系统拍摄的图像,进行检测。原计划抽取90家企业,博龙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因系统在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建设,不属于本次抽查范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卡口图像抽取工作,实际抽取69家,其中2家企业的图像检测不合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号牌分辨率”或“图像分辨率”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第二步是从69家企业中,选出建设“公路卡口”较多的25家企业,开展“车辆图像记录”现场检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综合两部分检验结果,69家企业产品中,67家合格、2家不合格,合格率为97.1%。
各单位收到本通报后,要及时将行抽结果通报至本单位有关部门,以及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被抽查企业。各地公安科信部门要针对本次行抽结果,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科质〔2001〕4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本地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认真督促本次行抽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本次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在采购产品时,要慎重选择未抽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
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4年底至2015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
本次共抽查5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部属3个质检中心承检。其中:防弹头盔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反垃圾邮件产品、内网主机监测产品、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
防弹头盔是一种重要的警员防护装备,可抵御一定的枪弹射击,预防警员头部受弹危险,对保障其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GA293-2012)。原计划抽查19家企业的19种产品,江苏金安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因“无库存”等原因,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3家企业的13种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反垃圾邮件产品是提供垃圾电子邮件过滤、拦截功能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通过内容过滤、特征匹配、行为分析、信誉分析等技术对垃圾邮件进行识别和拦截,是网络防攻击和业务控制的重要手段。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986-2012)。原计划抽查13家企业的13种产品,北京敏讯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抽样,北京网际思安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搬迁、联系人未回复电话,无法实施抽样,实际抽到11家企业的11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3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72.7%。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对单位时间内来自相同网络地址的邮件数量限制功能以及日志功能缺失等。
内网主机监测产品是主要采用代理(Agent)/服务器(Server)结构,对受控主机上的各项活动进行监控的产品,主要用于内网环境中。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内网主机监测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910-2010)。原计划抽查31家企业,实际抽到31家企业的31种产品,其中4家企业的4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87.1%。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不能监测隐藏进程、不能对光驱的使用进行监测或控制、对受控主机未安装杀毒软件的情况无法进行报警等。
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是重要的边界防护设备,通过分析网路流量发现具有入侵特征的网络行为并进行拦截。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T28451-2012)。原计划抽查25家企业的25种产品,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样品数量不满足抽样要求”或“无库存样品”等原因,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8家企业的18种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俗称“公路卡口”)是记录车辆通行信息的自动化装备,是重要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系统,能够有效遏制车辆违法、查处车辆假牌套牌、打击车辆盗抢、事故逃逸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次抽查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961-2011)。本次抽查检验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随机从“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平台抽取各企业“公路卡口”系统拍摄的图像,进行检测。原计划抽取90家企业,博龙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因系统在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建设,不属于本次抽查范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卡口图像抽取工作,实际抽取69家,其中2家企业的图像检测不合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号牌分辨率”或“图像分辨率”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第二步是从69家企业中,选出建设“公路卡口”较多的25家企业,开展“车辆图像记录”现场检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综合两部分检验结果,69家企业产品中,67家合格、2家不合格,合格率为97.1%。
各单位收到本通报后,要及时将行抽结果通报至本单位有关部门,以及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被抽查企业。各地公安科信部门要针对本次行抽结果,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科质〔2001〕4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本地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认真督促本次行抽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本次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在采购产品时,要慎重选择未抽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