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 | 惠水县宜民电商服务部销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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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惠市监罚〔2025〕 148号 | ||
违法主要事实: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07月10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惠水县宜民电商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货架上陈列有如下特征的待销售食盐:规格为“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为“20230917”、保质期为“5年”的“碧源”牌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3包。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盐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待售食盐,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付莉在经营期间,于2025年06月初,从惠水县断杉镇一食品批发店处以1.3元/包的价格购进规格为“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为“20230917”、保质期为“5年”的“碧源”牌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50包.并以2.0元/包的价格在其所设立的“惠水县宜民电商服务部”内进行销售。至2025年0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上述批次食用盐已售出47包,剩余3包未售。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次食盐属从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经销商处所购进,其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共计100元(50*2=100)。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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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
处罚日期: | Thu Aug 14 00:00:00 CST 2025 | ||
案件来源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涉案单位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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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惠水县宜民电商服务部 | ||
法人: | 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