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 | 梁秀才、王祖平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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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册农(渔)罚〔2025〕2号 | ||
违法主要事实: | 2025年04月16日晚上20时30分至21时44分,你2人涉嫌禁渔期在者楼河的册亨县高洛街道三号地块污水处理厂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民警查看,现场有渔获物、捕鱼工具和照明设备。我局接到册亨县森林公安局反馈线索后,派渔业评估专家前往评估直接经济损失,派执法人员核实梁秀才、王祖平2人的捕鱼情况。经执法人员初步审查,梁秀才、王祖平2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为。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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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处罚日期: | Fri Jun 20 00:00:00 CST 2025 | ||
案件来源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涉案人员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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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梁秀才 |
涉案人员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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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王祖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