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 | 不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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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农(农药)罚〔2025〕 4号 | ||
违法主要事实: | 2025年6月20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茶园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茶园内的杂草有的枯黄、有的已枯死。当事人自己介绍,2025年6月3日左右当事人用精草铵膦铵盐对茶园内的杂草进行了喷施,面积约7、8亩,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用的精草铵膦铵盐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除草剂标签上标注的注意事项2中标注的内容为“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地等农林区域使用”。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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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日期: | Fri Jul 11 00:00:00 CST 2025 | ||
案件来源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涉案人员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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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冯秋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