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名: 惠水县花帮华副食店销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惠市监罚〔2025〕 133号
违法主要事实: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6月18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惠水县花帮华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货架上陈列有如下特征的待销售食盐:规格为“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为“20240923”、保质期为“5年”的“碧源”牌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35包。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盐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待售食盐,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营者花帮华于2025年6月20日到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芦山分局接受询问;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处罚信息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处罚依据: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第(二)项“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处罚日期: Fri Jul 11 00:00:00 CST 2025
案件来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处罚对象信息
暂无涉案人员信息
涉案单位1
单位名称: 惠水县花帮华副食店
法人: 花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