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 | 贺顺移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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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威农(渔业)罚〔2025〕5号 | ||
违法主要事实: | 2025年6月17日,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威宁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等材料后获悉:2025年6月14日07时许,当事人在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冒水水库内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被水库管理人员发现后,当事人因害怕逃离现场。渔获物由水库管理人员就地放生,捕捞工具地笼网由威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处理。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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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处罚日期: | Wed Jul 09 00:00:00 CST 2025 | ||
案件来源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涉案人员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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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贺顺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