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名: 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罗农(农药)罚〔 2025 〕5号
违法主要事实: 2025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接黔南州农业农村局根据《黔南州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到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开展督促检查线索反馈,当事人经营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当日上午11时许,经我局执法人员金学伦、王旋核实,在该店内进门右边柜台从下往上第二层货架上发现有: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14包,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杀螺胺70%,剂型:可湿性粉剂,低毒,净含量:4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PD2009808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19,产品标准号:Q/KSDN 16-2016,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2C029,质量保证期:两年,标称企业:广西康赛德农化有限公司。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过程中,3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经营者(何龙萍)进行询问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经营者(何龙萍)的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5月20日在罗甸县金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购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20包,购进价格是5元/包,共计人民币100元;至案发时,执法人员查获该批次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14包,零售价格6元/包,货值金额为84元,经调查农药销售台账显示在质量保证期内销售的为6包,超过质量保证期以后未销售过该批次农药;无违法所得。
处罚信息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的54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轻微,系初次违反本条,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处罚日期: Fri Apr 11 00:00:00 CST 2025
处罚决定书: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农(农药)罚〔 2025 〕5号 当事人: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8MA6H0CQ010 经营地址: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街上 经营者:何龙萍 家庭住址:贵州省罗甸县罗甸县龙坪镇和平路南巷1号附2号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当事人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罗甸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接黔南州农业农村局根据《黔南州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到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开展督促检查线索反馈,当事人经营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当日上午11时许,经我局执法人员金学伦、王旋核实,在该店内进门右边柜台从下往上第二层货架上发现有: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14包,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杀螺胺70%,剂型:可湿性粉剂,低毒,净含量:4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PD2009808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19,产品标准号:Q/KSDN 16-2016,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2C029,质量保证期:两年,标称企业:广西康赛德农化有限公司。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过程中,3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经营者(何龙萍)进行询问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经营者(何龙萍)的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5月20日在罗甸县金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购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20包,购进价格是5元/包,共计人民币100元;至案发时,执法人员查获该批次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14包,零售价格6元/包,货值金额为84元,经调查农药销售台账显示在质量保证期内销售的为6包,超过质量保证期以后未销售过该批次农药;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经营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进货单打印件1份、销货台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认可。 证据三:涉案农药照片打印件3张、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登记证号:PD20098088)电子标签查询结果1份,证明农药的登记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五:《黔南州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记录表》,《2025年罗甸县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证明检查依据。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农(农药)告〔 2025 〕5号),拟作出处罚:1.没收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14包;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的54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轻微,系初次违反本条,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老院长®万螺宁杀螺胺杀虫剂14包;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贵州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1日 联系人:金学伦 联系电话:0854--7619300 联系地址:罗甸县龙坪镇人民街90号
案件来源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处罚对象信息
暂无涉案人员信息
涉案单位1
单位名称: 罗甸县罗悃镇龙萍农资店
法人: 何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