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 农(种子)罚〔2025〕 13 号
当事人: 王永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老街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永军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当事人王永军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昌明镇打铁村场坝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经营户王永军经营摊位上,发现有拆包的江西月丰赣豇3号1包,规格200g/包,里面剩下3小包;结满架杂交黄瓜1包,规格8g/包,里面剩下1小包。当事人王永军承认拆包销售,其中:西月丰赣豇3号销售了2小包,销售价:5元/小包,违法所得10元,结满架杂交黄瓜销售了1小包,销售价:5元/小包,违法所得5元。违法所得共15元。具有涉嫌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2025年6月5日,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昌明镇打铁村场坝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经营户王永军经营摊位上,发现有拆包的江西月丰赣豇3号1包,规格200g/包,里面剩下3小包;结满架杂交黄瓜1包,规格8g/包,里面剩下1小包。当事人王永军承认拆包销售,其中:西月丰赣豇3号销售了2小包,销售价:5元/小包,违法所得10元,结满架杂交黄瓜销售了1小包,销售价:5元/小包,违法所得5元。违法所得共15元。当事人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涉嫌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出具有效凭证,并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采购来源、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事项,保证可追溯。
禁止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拆包销售或者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了执法主体合法。
证据二:《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记录表》;
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三:当事人王永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据五:当事人王永军《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六:江西月丰赣豇3号1包,规格200g/包,里面剩下3小包;结满架杂交黄瓜1包,规格8g/包,里面剩下1小包;
证据七:《财物清单》一份;
证据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证据九: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王永军经营门店现场拍摄图片打印件共2张;
证据四、五、六、七、八 、九证明违法事实。
本案中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王永军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王永军送达了《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农(种子)罚告〔2025〕9号)》,当事人王永军未在法定三日内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书。
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销售种子的;
(二)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
(三)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的;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的;
(五)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永军改正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王永军作如下处罚:
1.销售出去2小包西月丰赣豇3号,销售价5元/小包,违法所得10元;销售出去1小包结满架杂交黄瓜,销售价5元/小包,违法所得5元。违法所得共15元。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合计罚没款:伍佰壹拾伍元整(¥515.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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