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名: 惠水县好又多购物中心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变质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惠市监罚〔2025〕49号
违法主要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从清镇华丰国际食品城48栋5号商铺购进5袋筷之韵无漆竹筷,该筷子外包装标注“筷之韵”无漆竹筷、10双装、湖南省益阳市筷之韵竹制品厂、材质:竹、合格证、健康提示:筷子如同牙刷、建议3个月更换一次、10双装、深山老竹、手工制作”等字样,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该竹筷标签未按照该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从贵阳市清镇华丰国际食品城48栋5号商铺购进1件富强吸管,1件50袋装,每袋规格:50支装,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3日到该店检查时发现20袋富强吸管外包装标注“富强吸管、规格:50支装、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许可证号:黔XK16-204-00032、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等字样。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20/09/012”字样,已经超过保质期,富强吸管进价是20元/件,1件50袋,每袋规格:50支装,进价0.4元/袋,销售价格是2元/袋,已售出1袋富强吸管,赚取利润1.6元,当事人经营的富强吸管货值42元。
处罚信息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日期: Tue Mar 04 00:00:00 CST 2025
处罚决定书: 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监罚〔2025〕49号 当事人:惠水县好又多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22731MAAJX2EJ2T 住所(住址):惠水县濛江街道首创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帮真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件投诉举报称:惠水县好又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到惠水县好又多购物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20袋富强吸管涉嫌超过保质期限、筷之韵无漆竹筷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现场拍照,对涉嫌变质的富强吸管进行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局长批准,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先后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4张等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从清镇华丰国际食品城48栋5号商铺购进5袋筷之韵无漆竹筷,该筷子外包装标注“筷之韵”无漆竹筷、10双装、湖南省益阳市筷之韵竹制品厂、材质:竹、合格证、健康提示:筷子如同牙刷、建议3个月更换一次、10双装、深山老竹、手工制作”等字样,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该竹筷标签未按照该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从贵阳市清镇华丰国际食品城48栋5号商铺购进1件富强吸管,1件50袋装,每袋规格:50支装,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3日到该店检查时发现20袋富强吸管外包装标注“富强吸管、规格:50支装、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许可证号:黔XK16-204-00032、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等字样。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20/09/012”字样,已经超过保质期,富强吸管进价是20元/件,1件50袋,每袋规格:50支装,进价0.4元/袋,销售价格是2元/袋,已售出1袋富强吸管,赚取利润1.6元,当事人经营的富强吸管货值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筷之韵”无漆竹筷及变质富强吸管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变质富强吸管及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筷之韵”无漆竹筷的事实。   3.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变质富强吸管及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筷之韵”无漆竹筷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5、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筷子符合GB4806.1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标准的事实。   6、退货情况说明及退货单,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铺面检查后,于2024年12月30日主动将未售出的3袋筷之韵无漆竹筷下架并退回供应商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2025年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监罚告字〔2025〕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筷之韵”无漆竹筷的行为违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构成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富强吸管行为,违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变质产品行为。 吸管是食品接触商品,当事人经营变质的吸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罚款幅度上可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竹筷是食品接触商品,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反该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铺面检查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主动将未售出的3袋筷之韵无漆竹筷下架并退回供应商,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 年版)》第81项:违法行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该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筷之韵”无漆竹筷行为,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 年版)》第81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变质富强吸管行为,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变质富强吸管20袋,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人民币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贵州省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惠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案件来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处罚对象信息
暂无涉案人员信息
涉案单位1
单位名称: 惠水县好又多购物中心
法人: 金帮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