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名: 王立洪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 农(种子)罚〔2025〕 4 号
违法主要事实: 2025年3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宝山街道商贸新城场坝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农资经营户王立洪经营摊位上发现有苏科糯1601共3包,审定编号:国审玉20200578。当事人王立洪不能提供上述种子的备案手续。当事人具有涉嫌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处罚信息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处罚日期: Tue Apr 29 00:00:00 CST 2025
处罚决定书: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 农(种子)罚〔2025〕 4 号 当事人: 王立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立洪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当事人王立洪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宝山街道商贸新城场坝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农资经营户王立洪经营摊位上发现有苏科糯1601共3包,审定编号:国审玉20200578。当事人王立洪不能提供上述种子的备案手续。当事人具有涉嫌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在经营户王立洪经营摊位上发现有苏科糯1601共3包,审定编号:国审玉20200578,当事人王立洪不能提供上述种子的备案手续。当事人王立洪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 证据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了执法主体合法。 证据二:《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记录表》; 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三:当事人王立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据五:当事人王立洪《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六:苏科糯1601共3包; 证据七:《财物清单》一份; 证据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证据九:2025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王立洪经营摊位现场拍摄图片打印件共2张; 证据四、五、六、七、八 、九证明违法事实。 本案中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王立洪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王立洪送达了《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农(种子)罚告〔2025〕4号)》,当事人王立洪未在法定三日内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当事人王立洪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开展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主动把未销售3包玉米种子苏科糯1601交给执法人员,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项:“对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裁量标准为:处 2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王立洪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9日
案件来源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处罚对象信息
涉案人员1
姓名: 王立洪
暂无涉案单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