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取缔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743本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Thu Dec 19 00:00:00 CST 2024 |
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文综罚字〔2024〕011号
当事人:惠水县湘惠玩具店(张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1MAAL2PXX3A
经营者:张 迢
经营场所:惠水县涟江街道振兴路96号
惠水县湘惠玩具店(张迢)(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已依法调查终结。
2024年12月5日15时05分至2024年12月5日16时21分,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一是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1MAAL2PXX3A),当事人经营者张迢在经营场所内配合检查。二是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隐藏的图画》、《爆笑校园》、《脑筋急转弯》等图书743本,其中27本《隐藏的图画》书籍无版权页。三是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张迢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没有办理过,只有《营业执照》。四是为避免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电话请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批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作《扣押决定书》((惠)文综扣字〔2024〕006号)、《扣押物品清单》((惠)文综扣物字〔2024〕006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共10种743本涉案书籍,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经营者张迢对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五是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张迢对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六是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本机关作进行一步调查。本次执法检查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
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立案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1MAAL2PXX3A),经营者张迢,经营范围为“文具、玩具销售”,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开始进行出版物销售活动,至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仍有10种743本出版物(书籍)待售,其中无版权出版物(书籍)27本,当事人不能提供无版权页出版物的版权认证文书、授权许可文件和合法来源。当事人进货和售卖无帐目明细,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核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14项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全过程,及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扣押决定审批表》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共10种743本出版物(书籍)采取扣押措施进行了审批。
证据三:《扣押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出版物(书籍)采取扣押措施的依据、期限、救济渠道、扣押地点,并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出版物(书籍)采取扣押措施的物品名称和数量。
证据五:《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
证据六:《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至(七)7张共7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采取扣押措施等取证情况。
证据七:《立案审批表》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1MAAL2PXX3A)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文具、玩具销售”,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经营者张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张迢身份信息,与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身份信息相符,与其身份证照片同属一人。
证据十:《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经营者张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十一: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张迢接受调查询问时,其陈述了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出版物(书籍)的事实,及无法提供27本无版权页(《隐藏的图画》)出版物(书籍)的版权认证文书、授权许可文件和合法来源。
证据十二:调查询问图片(一)至(二)2张共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迢开展调查询问。
证据十三:当事人经营者张迢提供的《承诺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承诺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保证不再擅自从事出版物(书籍)发行业务,守法经营。
证据十四:《光碟》(光盘介质)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采取扣押措施及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迢进行调查询问的视频录像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开始至2024年12月5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因当事人无涉案出版物的进货和销售帐目明细,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核定。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无版权页的27本(《隐藏的图画》)出版物(书籍)的版权认证文书、授权许可文件和合法来源。经本机关执法检查及普法后,当事人主动停止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依法经营的承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再进行出版物经营业务,守法经营。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且不能提供无版权页的27本(《隐藏的图画》)出版物(书籍)的版权认证文书、授权许可文件和合法来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应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应依法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当事人的行为未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不适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认定,依法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当事人在此次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中没有专门用于违法发行出版物活动的工具、设备,依法不适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情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难以界定,依法不适用“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本机关可依法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给予没收出版物,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执法检查及普法后,主动停止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并承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再进行出版物经营业务,守法经营。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列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违法情节,本机关应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743本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文综罚告字〔2024〕0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取缔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743本。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按照相关页面提示提交。)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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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