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 | 贵州优乐佳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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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市监处罚〔2024〕185号 | ||
违法主要事实: | 2024年6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领取了贵州优乐佳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经营的老姜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核查处置任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6月5日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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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行为。 | ||
处罚日期: | Tue Aug 13 00:00:00 CST 2024 | ||
案件来源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涉案单位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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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贵州优乐佳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店 | ||
法人: | 王德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