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名: 六枝特区向日葵食品超市(朱伶)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市监处罚〔2024〕173号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5月2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领取了六枝特区向日葵食品超市经营的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核查处置任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处罚信息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Mon Jul 29 00:00:00 CST 2024
案件来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处罚对象信息
暂无涉案人员信息
涉案单位1
单位名称: 六枝特区向日葵食品超市
法人: 朱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