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主要事实: |
2023年11月6日、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领取了六枝特区蔡定芬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大红椒(甜椒)和红小米椒的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物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核查处置任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在六枝特区王艳蔬菜批发部以2.8元/斤的价格购进了大红椒(甜椒)83.4斤,销售价格为4.2元/斤;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红小米椒2件(40斤),销售价格为4.5元/斤。2023年10月7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六枝特区蔡定芬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大红椒(甜椒)和红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红椒(甜椒)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红小米椒的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11月6日、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领取的《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也不申请复检。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抽检不合格的大红椒(甜椒)和红小米椒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本案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和口述计算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4.2元/斤-2.8元/斤)×83.4斤+(4.5元/斤-3.5元/斤)×40斤=156.76元;货值金额:4.2元/斤×83.4斤+40斤×4.5斤=530.28元,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红椒(甜椒)、红小米椒)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