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名: 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龙平)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市监处罚〔2024〕247号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领取了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经营的白棒豆青豆(菜豆)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核查处置任务。
处罚信息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白棒豆青豆(菜豆)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免予罚款并建议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肆角(¥23.4元)。
处罚日期: Wed Oct 23 00:00:00 CST 2024
处罚决定书: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市监处罚〔2024〕247号 当事人: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龙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E5A11XU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那玉村那玉坝 经营者:龙平,男,汉族,46岁,初中文化,身份证 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址: 贵州省六枝特区塔山街道水木青华12栋。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领取了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经营的白棒豆青豆(菜豆)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核查处置任务。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经营的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棒豆青豆(菜豆)是从六枝特区丰足蔬菜批发店(滕艳)处购进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从位于六枝特区平寨小商品市场(农贸二街)的工体工商户六枝特区丰足蔬菜批发店(滕艳)处购买30斤白棒豆青豆(菜豆)在其店内销售,购进价格为3.2元/斤,销售价格是3.98元/斤。2024年7月31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销售的该批白棒豆青豆(菜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白棒豆青豆(菜豆)所含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领取的《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该店现场未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该批白棒豆青豆(菜豆)的进货单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产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该批白棒豆青豆(菜豆)已全部销售完。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本案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计算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3.98元/斤-3.2元/斤)×30斤=23.4元;货值金额:3.98元/斤×30斤=119.4元,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取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经营的白棒豆青豆(菜豆)被抽样的事实; 2.取得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六枝特区红太阳果蔬便民店经营的白棒豆青豆(菜豆)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4.取得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有受委托的事实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取得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六枝特区丰足蔬菜批发店购进不合格批次白棒豆青豆(菜豆)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取得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白棒豆青豆(菜豆)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数量及进销货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六市监罚告〔2024〕2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白棒豆青豆(菜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白棒豆青豆(菜豆)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免予罚款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肆角(¥2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六枝特区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3日
案件来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处罚对象信息
涉案人员1
姓名: 龙平
暂无涉案单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