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处罚日期: |
Mon Aug 26 00:00:00 CST 2024 |
处罚决定书: |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市监处罚〔2024〕194号
当事人:六枝特区兴盛果蔬批发店(潘千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G5AF10N
住所(住址):六枝特区鼎泰花园小区
经营者:潘千燕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执法人员:程驰 执法证号:24030130011
执法人员:曹敏 执法证号:24030130030
2024年6月14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领取了六枝特区兴盛果蔬批发店经营的韭菜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核查处置任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农户贺菊芬处购进韭菜50公斤,购进价格为3.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5元/公斤,2024年5月11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韭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领取的《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在法定规定的时限内也不申请复检。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口述计算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5-3.5)元/公斤×50公斤=75元;货值金额:50公斤×5元=250元,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取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被抽样检验的事实;
2.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法定机构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4520203690242326)1份,证明已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完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抽检批次韭菜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数量及进销货价格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4年8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六市监罚告〔2024〕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罚款缴至六枝特区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
案件来源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